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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下载点点taptap网址APP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的国有、集体
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修政办〔2014〕33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下载点点taptap网址APP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的国有、集体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6月10日
下载点点taptap网址APP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的国有、集体资产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的国有、集体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正确引导行政事业单位盘活闲置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含国有资金的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等)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的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包括购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
第四条 县财政局是县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的国有、集体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购置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的国有、集体资产的,应先向县财政局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出租、出借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的国有、集体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和对外出租、出借。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的国有、集体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或土地上的国有、集体资产的转移及注销产权等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对外捐赠等。
(一)无偿调拨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占有、使用权的处置形式,包括在本部门内上下级或同级之间的调拨;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划转,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转移;有关部门因特殊事由批准的调拨,以及财政局认可的其他方式的调拨。
(二)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处置形式。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处置形式。
(四)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五)对外捐赠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处置形式。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的国有、集体资产时,要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的批示或会议纪要,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办理。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的国有、集体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报送以下有关资料:
(一)处置申请文件及处置申报表;
(二)县规划局出具的控制性规划或规划意见;
(三)能够证明价值的有效凭证,如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卡片等(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四)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或有关专业人员的鉴定意见;
(五)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的,须提供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批文;
(六)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积等;
(七)对外捐赠或无偿转让的,应提供决定捐赠或无偿转让的有关文件、转让协议等;
(八)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拍卖、转让、置换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的国有、集体资产时应当进行评估。在处置申请批准后,县财政局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一)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无偿划转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经县财政局确认可以不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的国有、集体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的评估结果经财政局核准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并到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批复的处置文件,是处置单位调整有关账目的依据,也是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重新安排和配置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的国有、集体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县财政局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的国有、集体资产出租、出借,是指经批准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土地及土地上的国有、集体资产以出租、出借方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行为。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的国有、集体资产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的国有、集体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对批准出租的,按照市场运作模式以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承租对象,签订租赁合同书。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的国有、集体资产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二)经批准拟出租的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的国有、集体资产,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场询价并按有关规定确定底价;需要进行评估的,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三)县财政局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会同出租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公开竞价、招标。
(四)出租、出借单位按成交价格与租、借人签订出租或借用合同。合同应载明租赁期限、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的国有、集体资产应报送以下有关资料:
(一)出租、出借申请文件,包括资产名称、使用状况、拟出租(出借)时间、年限、方式等。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价值证明。
(四)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
(五)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六)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出租、出借的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的国有、集体资产要实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行政事业单位已处置、出租、出借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的国有、集体资产的,处置、出租、出借单位要在本办法发布之日后30日内到财政局补办审批手续,并到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合同、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终止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的国有、集体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用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的国有、集体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担保。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的国有、集体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告,经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出租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的国有、集体资产收入要全额缴入县财政非税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的国有、集体资产可由县财政局进行协调,按有关法律规定,做出合理的调剂或处置。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处置、出租、出借国有土地或国有土地上的国有、集体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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