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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政文〔2016〕6号关于印发下载点点taptap网址APP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
文章来源:亚洲点点app下载 发布时间:2016-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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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点点taptap网址APP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下载点点taptap网址APP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修政文〔20166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下载点点taptap网址APP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227



下载点点taptap网址APP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安全和粮食市场稳定,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规模由县人民政府按全县非农业人口6个月的基本口粮确定。

县级储备粮的存储工作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统一管理。

第四条 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是县级储备粮的主管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总体规划布局、制定县级储备粮轮换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县级储备粮的库存数量和质量。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购入采取招标方式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购入的粮食应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

第六条 县级储备粮购入所需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下载点点taptap网址APP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                                                                          

县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储备粮规模和利息费用补贴标准安排县级储备粮购入资金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贷款利息按照农发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如实补贴,储备粮保管费用及轮换费用补贴参照中央储备粮或省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执行,地方储备粮补贴已全部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足额拨付,利息及保管费用每季度拨付一次。轮换价差和动用价差亏损部分由县粮食局和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据实弥补。

第七条 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县级储备粮布局规划,按照交通便利、规模承储、设施齐备、科学保粮的原则,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选定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并签订承储合同。

第八条 承储单位应具备与县级储备粮相适应的储存能力、专业技术人员、出入库检化设备和检测设施。具体条件由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承储合同示范文本由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县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备案。

第九条 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县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照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入库和出库通知的要求,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购入和销售;

(三)确保县级储备粮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四)改变县级储备粮储存地点,需经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 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按照县级储备粮库存总量20%30%的比例安排分批轮换。轮换期间,县级储备粮的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80%。轮换费用由县财政定额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中央储备粮或省级储备粮标准执行。  

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储备粮的入库时间及市场状况,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轮换出库;或者根据储备粮的质量状况进行安排,并将轮换方案送县财政部门和县农发行备案。    

县级储备粮的轮空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在规定的轮空期间,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照常拨付。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根据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轮换计划进行县级储备粮的购入和销售,并负责日常保管。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出库销售的,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以市场竞价方式进行。承储单位销售货款应当及时存入在县农发行开设的存款账户上。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本县粮食供求总量失去平衡或者市场价格大幅度波动;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需动用县级储备粮;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需动用县级储备粮时,由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品种、数量、价格下达动用指令,并抄送县财政部门和县农发行等有关单位。 

承储单位应按照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动用指令执行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对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据实拨付代储企业,对产生的价差收入,由代储企业上缴县财政。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属政策性粮食,承储单位从事县级储备粮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由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承储合同。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在县级储备粮管理中,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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