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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政办〔2017〕94号关于印发下载点点taptap网址APP产业扶贫到户增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
文章来源:亚洲点点app下载 发布时间: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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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武县产业扶贫到户增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修政办〔201794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有关单位:

《下载点点taptap网址APP产业扶贫到户增收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828



修武县产业扶贫到户增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全县精准扶贫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产业扶贫到户增收项目规范化管理,最大限度发挥好专项扶贫资金的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全县脱贫攻坚发展规划,结合各乡镇申报情况,分年度安排产业扶贫到户增收项目专项扶持资金。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范围


第三条 扶持对象为全县建档立卡、有发展能力并有脱贫意愿的贫困户。农民合作社、骨干企业、家庭农场、种养大户、村委会可作为扶贫主体参与产业扶贫到户增收项目。

第四条 产业扶贫到户增收项目范围包括:特色农产品产业、畜牧养殖业、优质粮食业、设施农业、乡村旅游、加工业、电商流通业等。


第三章 扶持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扶贫到户增收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贫困户发展实际需求、脱贫目标,科学合理制定扶持范围和标准。原则上每户当年项目扶持标准不超过8000元,累计不超过2万元。

三无(无劳力、无资源、无稳定收入)贫困户实施光伏发电项目,可一次性扶持1.6万元。

第六条 产业扶贫到户增收项目资金在尊重贫困户意愿的基础上,采取直接扶持贫困户发展产业或将扶贫资金投资扶贫主体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直接扶持贫困户发展产业的项目,由贫困户自主(合作)实施。

第八条 贫困户选择将扶贫资金投资扶贫主体的,扶贫主体须承诺给付贫困户的年投资收益不低于扶贫资金的10%

第九条 有参与意愿并有能力带动贫困户脱贫的扶贫主体,根据贫困户产业扶贫到户补助标准和带动贫困户的户数,与乡镇政府签订技术培训、购销、劳务、分成等利益联结协议。协议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

协议期满,入股贫困户同意继续合作的,继续合作。不再合作的,扶贫主体退还投资本金给项目所在乡镇政府

乡镇政府应将扶贫主体退还的资金再次确定产业扶贫合作项目,或用于扶持贫困户自主发展产业。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十条 项目申请。贫困户应在驻村第一书记或包户干部和村委会的指导下,根据制定的脱贫措施,因户因地制宜确定具体的产业发展项目,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委会自愿提出申请,由村委会统一汇总后向乡镇提出申请。有参与意愿并有能力带动贫困户脱贫的扶贫主体,需向产业项目所在村委会和乡镇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报审批。村“两委”对贫困户产业发展项目逐户登记造册,并经村“两委会或党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乡镇按照省产业扶贫到户增收项目标准文本,结合项目调查核实情况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以乡镇政府正式文件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申请项目立项。县扶贫领导小组收到乡镇政府项目申请后进行会商审批。县扶贫、财政部门将批复项目按照程序逐级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公示。项目计划省、市备案通过后,乡镇政府行政村要对项目基本情况在政务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主体、投资来源(扶持资金数额)、项目内容、建设地点、贫困户户主姓名及人口、效益及分配方案和项目监督方等。


第五章 项目的实施及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主体为项目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可委托扶贫主体具体建设实施。

第十四条 贫困户自主(合作)实施项目的,在获得项目批复后自行实施,其补助资金在项目验收后一次性拨付。

项目采取贫困户投资扶贫主体实施的,由实施主体、扶贫主体、贫困户签订书面协议,扶贫主体对投资收益等作出承诺并进行担保。协议和担保合同生效后,其补助资金可一次性拨付。

第十五条 贫困户自主(合作)实施项目由村“两委”干部负责现场签证和初核初验,经驻村第一书记或包村干部签字后,申请乡镇政府验收。乡镇政府应在接到验收申请15日内组织专人实地验收。县扶贫办、财政局对到户项目进行抽查。

扶贫主体实施的项目,由乡镇政府负责现场签证和初核初验,经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签字后,申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验收。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乡镇政府应监督各村将项目实施情况、群众受益情况在所在村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实施单位提出报账申请并附相关凭证,经县扶贫办对其请拨资金的有关凭据进行审核并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对于统一实施的项目资金,县财政部门要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到相关建设(采购)单位;对于须直接将扶贫资金补贴给贫困户的项目资金,要采取一折通的方式直接发放给农户。

第十八条 报账时需提供以下凭证

(一)群众自建项目报账时需提供: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到户增收项目验收单以及项目户一折通账号。

(二)村委会统一实施的项目报账时需提供:

1项目设施建设类: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项目建设合同书、项目施工单位税务发票、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工程预算表、工程竣工决算表、工程验收单、竣工工程移交表、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如需实行项目监理,还应附工程监理合同和监理报告

2发放生产资料类: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采购手续、税务发票和支出明细清单(清单应分别列示所购买种子、种苗、畜禽良种等的名称、数量、金额等),发放给贫困农户的发放手续清单和农户签字、验收单。

(三)投资项目报账时提供: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投资协议、参与项目贫困户花名册、乡镇出具财政统一结算票据、扶贫主体出具票据。

第十九条 各村要对产业扶贫到户增收项目建立台帐,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并将项目、补助资金填入贫困户脱贫台帐和《扶贫手册》,以备检查、审计查阅。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力量对产业扶贫到户项目补助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对骗取、套取产业扶贫到户项目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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