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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下载点点taptap网址APP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与行政权力运行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修政办〔2016〕71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下载点点taptap网址APP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与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28日
下载点点taptap网址APP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与行政权力运行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和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权责清单内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职权类别、法律依据、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运行流程、责任事项和监督方式等。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列入政府权责清单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及其他职权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对象,包括各乡镇、各部门公布运行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内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的调整,权责清单要素的变更等。
第四条 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对象,包括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政府,经依法授权、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组织,以及实行垂直管理、双重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内容,包括权责清单所列行政权力实施主体的合法性,行政权力实施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规范性,以及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五条 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行政权力运行的内部监督管理;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的审核和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督促指导;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权力运行的法制监督;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进驻的行政权力事项运行的日常监督管理;监察部门负责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各乡镇、各部门要理顺监督管理职责关系,形成协同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出现监督真空,或者重复管理。
第六条 政府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及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遵循职权法定、简政放权、权责一致、透明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权责清单动态管理
第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和长效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职责等的调整变化以及行政职权调整情况,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权责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制定后续监督管理办法,确保调整后的权责清单落到实处。对权责清单未明确但应由政府管理的事项,政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需列入清单的,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乡镇、各部门应当申请调整本乡镇、本部门权力事项:
(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的颁布需要调整的;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上级政府行政职权取消、下放、调整、转移等,本部门需承接或对应调整的;
(四)因机构、职能调整,执法主体或执法职能发生变化的;
(五)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需相应取消的;
(六)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需相应下放的;
(七)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给市场和社会力量承担的权力事项,或可以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的资质资格认定类权力事项,需相应转移的;
(八)其他需要相应调整的情形。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乡镇、各部门应当申请变更权责清单要素:
(一)行政权力的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发生变化的;
(三)权力事项的名称、承办机构、法定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需调整的;
(四)权力事项部分调整、合并或分设,需相应变更要素的;(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十条 对第八条所列情形确需调整权力事项的,各乡镇、各部门应在10日内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并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报县政府批准,相应调整政府权责清单。
对第九条所列情形需变更政府权责清单要素的,各乡镇、各部门应在10日内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并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相应调整政府权责清单。
出现第八、九条所列情形而各部门未申请的,机构编制部门可以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调整政府权责清单。
第十一条 各乡镇、各部门提请调整政府权责清单时,应提交拟调整的内容、调整依据以及调整后权责清单(含运行流程图)等材料。
第三章 行政权力运行监督
第十二条 各乡镇、各部门政府权责清单应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本乡镇、本部门网站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布,同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布本乡镇、本部门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建立权责清单行使网上查询系统,大力推进权责清单网上运行,促进权责清单运行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保留、取消、下放、转移的权力事项,以及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细则,明确监督管理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工作要求等内容。
(一)对保留的权力事项,重点监督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依法办理、优化流程、规范程序、限时办结、公开公示,建立规范高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等情况。
(二)对取消、转移的权力事项,重点监督原权力行使主体是否继续行使或变相继续行使,以及信息公开等情况。
(三)对下放的权力事项,重点监督原行使主体是否放权到位及监督指导等情况;承接主体执行法定条件、程序、期限、要求,以及建立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
(四)对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重点监督证照管理有效衔接和信息共享,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完善部门联动监督管理体系,依法查处有照无证违法经营行为等情况。
监督管理细则应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理顺监督管理职责关系涉及多个部门实施的行政权力,要明确主办部门、协办部门。对执行行政权力有争议的,由各部门协商处理,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汇总协办部门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并提出建议,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涉及权力运行中的执法争议,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办理。
第十五条 各执法部门应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相关规定,将裁量标准,适用范围、种类和幅度,以及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事项依法公开。
第十六条 全面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各部门要按照“三集中、三直接”改革要求,集中行政审批权,将行政许可事项以及面向社会公开办理的其它服务事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结。
第十七条 监察部门要制定行政权力运行电子监察管理办法,明确监察职责和监察方式,对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追究问责。
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监督,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服务型行政执法,不断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十八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创新完善公众参与权责清单运行的方式方法,行政权力行使中涉及重大事项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必须采取公示、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群众座谈、专家论证、听证等形式,提高公众对行政权力执行的参与度。要完善公众投诉举报受理和督办机制,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设立举报箱,拓宽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及时有效处理相关投诉举报问题;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九条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部门要依法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依据和办理结果,重点推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结果告知和公示。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要按照《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要求,向县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检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相结合,不定期抽查和定期专项检查相结合,实地检查与网上督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其中,定期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以及群众代表参与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线索,依照干部管理权限或有关职责权限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构编制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责任追究:
(一)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事项的;
(二)隐瞒并擅自运行行政权力事项的;
(三)权责清单未按规定公开的;
(四)权责清单未按规定运行的;
(五)因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应调整权责清单事项或权责清单要素,未按规定时限和程序申请调整的;
(六)未按规定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相关信息互联互通的;
(七)未按规定制定并落实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细则的;
(八)未按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基准的;
(九)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滥用法定职权的。
第二十二条 违规行使权责清单以外的行政权力事项的,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研究,有法定依据的,按程序及时将该行政权力纳入权责清单;无法定依据的,按程序报县政府,由县政府依法处理;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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