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焦公积金委 〔202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修订)》已经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4月16日
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修订)
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是指已经办理了商业贷款,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内,由原商业贷款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对象和条件
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良好,有较稳定的工作和收入的缴存人员(含异地缴存人员,应同时符合《异地贷款实施细则(修订)》的相关规定),已办理了商业贷款并且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已办理组合贷款的缴存人员,不再受理“商转公”业务。
申请“商转公”,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原商业贷款须正常还款,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提前结清商业贷款;
2.原商业贷款所购自住住房在焦作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须使用该房产落实抵押。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可用名下其他房产或第三方房产做抵押,同时须提供第三方同意抵押的公证书;
3.设定抵押的房产权属明晰,无法律纠纷,除向原商业贷款银行设定抵押外,未设定其他抵押权、居住权登记事项,不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
4.借款人申请“商转公”时婚姻状况已发生变化的,应提供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相关材料。
二、转换方式(新增)
1.先还再贷方式。借款人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预审通过后,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注销房屋原抵押登记;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并取得房屋抵押权后,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银行账户。该方式适用于所有“商转公”业务。
2.“顺位抵押”偿还方式。借款人持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和其他材料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并取得房屋顺位抵押权后,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发放至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结清原商业贷款所需资金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差额,由借款人预存或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向原商业贷款银行支付。该方式适用于已经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焦作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书》的银行发放的商业贷款。
三、办理流程
(一)先还再贷办理程序
1.借款人申请。借款人及配偶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业务。
2.受理和预审。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对贷款资料进行预审,核算贷款额度和年限。
3.结清原商业贷款。公积金中心预审通过后,借款人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向房管部门或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注销房屋原抵押登记。
4.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交商业贷款结清材料,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审批后,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5.办理抵押登记。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6.发放贷款。公积金中心收到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银行账户。
(二)“顺位抵押”办理程序
1.借款人申请。借款人及配偶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业务。
2.受理和审批。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受理,对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审批。原商业贷款剩余本息超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借款人可自筹资金或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原商业贷款剩余本息-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差额部分。
3.签订借款合同。审批通过后,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4.办理抵押登记。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设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顺位抵押登记。
5.发放贷款。公积金中心收到借款人第二顺位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
6.结清原商业贷款。贷款发放当日,原商业贷款银行收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资金和借款人差额资金后,结清原商业贷款。
7.注销原抵押登记。原商业贷款结清后,注销房屋原抵押登记。
四、贷款所需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婚姻状况材料;
2.不动产权证书;
3.购房发票(新建住房须提供),税收完税凭证(契税)和房屋转移登记材料复印件(再交易住房须提供);
4.原商业贷款银行住房贷款的借款合同、原商业贷款银行提供的借款人商业贷款的正常还款明细(商业贷款银行贷款数据实现互联互通的可不提供)、结清材料。“顺位抵押”偿还方式另须提供《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房地产权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簿查询结果)。
“商转公”业务申请时借款人及配偶婚姻发生变化的,须提供离婚相关材料(协议离婚的提供离婚协议,协议中须明确房屋产权和债务归属于借款人,房屋产权和债务归属不明晰的须进行公证;诉讼离婚的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文书中须明确该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于借款人)。
五、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1.“商转公”贷款金额不高于原商业贷款余额(取千以上整数),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现行贷款限额,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80%。
2.“商转公”贷款期限不超过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剩余年限及房屋的剩余使用年限。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3.“商转公”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